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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澎湖從事藝文商務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55
一、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二、本須知所稱藝文商務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商務等相關領域之活動,為以下類型: (一)學術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宗教活動。 (四)文化活動。 (五)商務活動。 三、申請資格: (一)邀請單位: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設立有案之廠商、學校或相關團體代申請。 (二)具備相關專業或商務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申請及發證方式: (一)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設立有案之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出金門馬祖澎湖從事藝文商務交流線上申辦」(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297368&ctNode=32828&mp=mt)代為申請。 (二)經核准後由邀請單位於線上系統繳費及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轉發申請人列印或自行列印後再轉寄申請人持憑入境。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並使用A4白色紙張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姓名及相關資料須以正(繁)體字填寫,英文姓名須與其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之英文姓名相同,有關現(曾)任黨政軍之資料請據實填寫。 (二)大陸地區核發效期6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彩色白底大頭照圖檔,臉部占整張圖檔約為三分之二面積,參照國民身分證規格,並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 (四)保證書:於保證人欄位加蓋邀請單位印信或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對代申請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大陸地區人民擔負保證責任。 (五)藝文商務交流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請依來臺目的、理由、專業性及其他有關事由具體列述,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 (六)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職務或專業造詣證明應為正本)。 (七)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應檢附理由說明書(請載明效期及需求原因)。 (八)委託書(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6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二)1年至3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七、辦理天數及費用: (一)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5個工作天。 (二)申請文件不全應於經通知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有正當事由無法於二個月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三)證照費用: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400元。 2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800元。 逾2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2000元。 八、停留期間(限停留在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學術活動: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二)體育活動: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三)宗教活動: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四)文化活動: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五)商務活動: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1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九、遺失或毀損補發申請:入境後遺失或毀損者,由邀請單位於線上系統提出申請補發單次出境許可證,經核准後於線上繳費新臺幣200元,並自行下載列印持憑出境。 十、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製成圖檔上傳線上系統,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或jpeg,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二)有關藝文商務交流,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三)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許可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四)有關證照查驗、違規處理及緊急事故或其他特殊事故者申請特殊延期等相關規定,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