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申請單次、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68
一、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特訂定本送件須知。 二、適用對象: (一)旅遊(包含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持憑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照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非福建籍居民持憑大陸地區核發有效證照轉赴進入金門二日團體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馬祖二日團體旅遊:非福建籍居民持憑大陸地區核發有效證照轉赴進入馬祖二日團體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澎湖二日團體旅遊:非福建籍居民持憑大陸地區核發有效證照轉赴進入澎湖二日團體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方式: 由受託代申請金門旅行社以電腦登錄方式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作業平臺進行申請。 四、團體旅遊應備文件(請依序排列): (一)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申請書(於移民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1.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該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件、居民身分證能辨識為同一人。但所附旅行證件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2.申請人簽章欄,由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3.代申請之旅行社負責人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應蓋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三) 團體名冊: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團體名冊(組團人數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以下簡稱團體名冊)暨行程表一份。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及註明是否已有多次證,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及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已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免附)。 (四) 大陸地區所核發有效且尚餘三十日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如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五、個人旅遊應備文件(請依序排列): (一)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申請書(於移民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1.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該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件、居民身分證能辨識為同一人。但所附旅行證件 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2. 申請人簽章欄,由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3. 代申請之旅行社負責人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應蓋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二) 大陸地區所核發有效且尚餘三十日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如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之簽注頁影本。 (三) 簡要行程表。該表應詳實填寫預定來金門、馬祖或澎湖起迄年月日及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資料。 (四) 已投保最低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險或其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 六、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及澎湖二日團體旅遊應備文件(請依序排列): (一)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申請書(於移民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1.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該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件、居民身分證能辨識為同一人。但所附旅行證件 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2. 申請人簽章欄,由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3. 代申請之旅行社負責人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應蓋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二) 檢附大陸地區所核發有效且尚餘三十日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收據影本及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尚未取得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檢附團體名冊(組團人數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及行程表。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及註明是否已有多次證,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及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已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免附)。 七、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提出,由該旅行社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登錄代為申請(於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 (二) 申請案已完成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團員。 (三) 經移民署許可並完成繳費後,由代申請旅行社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或申請人列印入出境許可證,並由該申請人持憑入境。 (四) 列印移民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八、證件費: (一) 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新臺幣二百元。 (二)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八百元。 (三) 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二千元。 九、注意事項: (一) 審核時,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件(如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與領隊證均應尚餘三十日以上效期。 (二) 職業欄,應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並逕不予許可其申請。 (三) 審核許可期間(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及補正時間): 1. 申請團體旅遊、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及澎湖二日團體旅遊者,如申請文件均符合規定時,服務站於上班時間內(八時至十七時)審核,四小時核證。申請案如於十三時前送件者,當日核證;十三時後送件者,次一工作日核證。 2. 申請個人旅遊者,如申請文件均符合規定時,服務站一個工作日核證。 (四)退(補)件規定: 1. 團體旅遊、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及澎湖二日團體旅遊: (1) 如同一團內有五人以上未檢附申請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者,整團得不予受理;送件旅行業可選擇撤銷未檢附申請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之團員或整團 撤件重送,惟撤件後致該團成員未滿五人,仍應整團退件。 (2) 申請案如於十三時前送件,經移民署通知補件且於當日十七時以前補正者,當日核證。 2. 個人旅遊: (1) 如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者,自移民署通知補正之日起算八小時內或申請人入境前四小時內仍未補正者,將不受理予以退件。 (2) 經移民署通知補件者,於補正後起算四小時內核證。 (五) 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合計不得逾十五日(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金門二日團體旅遊停留地點,以停留金門二日為限;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停留地點,以停留馬祖二日為限;澎湖二日團體旅遊停留地點,以停留澎湖二日為限。 (六) 以旅行事由申請再次入境及領隊,得核發一年至三年效期金門、馬祖或澎湖專用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七) 大陸地區人民以團體旅遊、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及澎湖二日團體旅遊入境,因故急於個別出境者,得逕持尚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出境,代申請之旅行社應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 (八) 申請地點:移民署金門縣、連江縣或澎湖縣服務站,聯絡方式如下: 金門縣服務站 TEL:(O八二)三二三六九五 FAX:(O八二)三二三六四一。 連江縣服務站 TEL:(O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FAX:(O八三六)二三七四O。 澎湖縣服務站 TEL:(O六)九二六四五四五 FAX:(O六)九二六九四六九。 (九) 移民署線上系統使用操作及相關資訊,請洽移民署移民資訊組諮詢,TEL: (O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三四三六,或洽上述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