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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宜自行保管身分證明與旅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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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基隆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144
「移工宜自行保管身分證明與旅行文件」
  1. 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57條第8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者,將依本法第67條與第72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 復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違者,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3. 有關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等相關文件或財物,係屬外國人之私人財物,應由外國人自行保管,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外國人可逕洽當地勞工局及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
  4. 其移工人口販運相關資訊,可參考「移工在臺工作須知」電子書第84頁。電子書請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book/index或掃描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