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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觀光 加強管理 內政部放寬陸客來臺觀光條件及增訂停留總日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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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149
為強化管理及促進觀光,內政部自去(106)年12月起開始,依照兩岸旅遊「穩妥安全 循序漸進」原則,著手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於今(29)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這次修正主要包括調降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並以總量管制概念,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並落實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陸客來臺觀光卻從事其他行為等問題,為促進陸客觀光正常發展,這次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這次修法放寬申請來臺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臺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申請來臺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臺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之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故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臺期間未逾6個月之規定,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之上限,加以規範,以加強安全管理。

  內政部指出,陸客來臺觀光是由旅行業代申請,為落實雙向溝通,移民署自去(106)年9月起不定期邀請旅行業者召開座談會,雙方就實務作法對話溝通,未來仍會持續與旅行業者建立熱線管道,期盼共同型塑臺灣成為安全、民主及友善的優質旅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