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刻正修法放寬規定 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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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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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指出,為落實國際公約精神,保障移民人權,現行新住民配偶遭受家暴,須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始得繼續居留。移民法修正草案已放寬如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即使未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亦得繼續居留。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新住民配偶離婚後如對其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亦得繼續居留,不以取得監護權為限,且其子女成年後,也可繼續在臺居留。
此外,為進一步保障離婚後已經離開臺灣的外籍配偶可以返回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本次修正重點亦將放寬對於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如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可以先申請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居留證,俾能確實保障移民人權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權。
另外,記者會提及外國人在我國工作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因居留原因消失,無法繼續居留問題,移民法修正草案亦將放寬准予其繼續居留。至於新住民團體訴求取消依親簽證被註記不得改辦居留之規定,以及應准予移工親屬申請來臺居留等問題,尚涉及跨機關權責及整體政策考量,仍待進一步研議。至於反歧視規定,法務部已委請學者進行專案研究是否訂定專法,未來可使受歧視案件之處置更臻完善。
移民署感謝新住民團體、學者提醒注意移民家庭團聚權利的保障,目前刻正加速移民法修正草案法制作業,放寬管制和保障新住民家庭團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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