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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辦理依親居留證副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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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1848
一、審查期間申請人須先持團聚證出境,俟境外取得「依親居留證副本」後,再持憑該證搭配「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入境。
二、申請案原則上需經5至7日工作日(不含國定例假日)始能發證。
三、審查期間,經查申請人未先行出境者,不予核發「依親居留證副本」。
四、持「依親居留證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日之翌日起30日內,持該副本至本站申請換發正本。換發正本原則上需經5至7日工作日(不含國定例假日)始能發證,如須經訪查或面談者,發證日則視訪查或面談而定。
五、倘因個人因素須於正本發證前先行離境者,應申辦「單次出境證」持憑出境,換發正本申請案結案歸檔。下次來臺須重新申請「團聚證」,入境後再重新申請依親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