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證須檢附最近5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3個月內有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541
一、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3個月內有效)(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二、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一)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二)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 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
單位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