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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新北市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證預約專線02-82282090分機32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685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證預約專線02-82282090分機329,聯絡人員: 林小姐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一、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二、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三、繳驗證件:
(一)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及其新增體檢醫院名單(pdf檔案)(xls檔案)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七)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作業時間:十四日(不含補件、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整。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1、 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親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pdf檔案) 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2、 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工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四)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五)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六個月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1、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2、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3、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六)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1、 依親:親屬關係證明。2、 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3、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a、註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全職。
b、保證並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後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記書。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4、投資: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
(2)股東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4)經濟部投審會函。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八)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九)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有關「年」之計算,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另經註銷外僑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後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十)外國人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十一)委託書: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 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