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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居停留的大陸、港澳居民注意自己的證件效期,逾期要罰錢喔!!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14
若疏忽逾期罰錢標準如下:(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6)未滿18歲者減半,未滿14歲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