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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595
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悅乎 !
親愛的外籍朋友,歡迎您來到臺灣協助我們推動各項國家建設、產業生產及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我們除了表示誠摯的感謝外,為了您在臺灣工作期間能順利愉快,有些話要提醒您。
您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一、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您應於進入我國後3日內及滿6個月、18個月以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由雇主安排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即衛生福利部) 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二、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您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由雇主帶領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您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三、應由雇主如期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您初次進入我國經建康檢查合格後,應由雇主於您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限屆滿,您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四、僱用您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
您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五、您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
您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工作。六、如您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您所照顧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您應促請您的雇主於30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七、您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依我國稅法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繳納所得稅。八、您在臺工作期間內,不得吸食或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毒品以及進行性交易,一經查獲將受刑事起訴。九、您在入境臺灣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誤接被騙。各位外籍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事項者,請儘速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與新北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聯絡,請點擊以下連結了解各種言的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