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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超過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可申請定居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08
受理單位: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應備文件及費用:1.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同國民身分證規格之2吋白底彩色照片1張及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3.經海基會驗證之5年內刑事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正本。4.由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5.依親對象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6.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其他大陸地區證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7.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可填寫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等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8.委託書(由大陸配偶親自申請者,免附)。9.證照費新臺幣600元。10.按捺指紋建檔。注意事項:1.計算方式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超過183日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後起算,於符合規定後,才可申請。例:申請人於96年2月1日核發長期居留,其年度起算期間為96年2月1日至97年1月31日、97年2月1日至98年1月31日,該2年度在臺居留184日以上。如次年度97年2月1日至98年1月31日僅在臺居留183日,因未超過183日,計算年度已中斷,則應自98年2月1日起算。2.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超過3個月者,申請定居時,可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