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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超過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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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515
受理單位: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應備文件及費用:1. 長期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同國民身分證規格之2吋白底彩色照片1張及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正本。3. 經海基會驗證之5年內刑事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正本。4. 由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5. 依親對象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6.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其他大陸地區證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7. 委託書(由大陸配偶親自申請者,免附)。8. 證照費新臺幣2600元。9. 按捺指紋建檔。注意事項:1.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超過183日,未超過183日的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2.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超過3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可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3. 長期居留證核發3年居留效期,但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其他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3年者,長期居留證的有效期間得予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