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通過面談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後,可申請依親居留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80
受理單位: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應備文件及費用:
1.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同國民身分證規格之2吋白底彩色照片1張及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3.經海基會驗證之5年內刑事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正本。
4.由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5.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依親對象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7.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其他大陸地區證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8.委託書(由大陸配偶親自申請者,免附)。
9.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10.按捺指紋建檔。
注意事項:
1.第1次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申請。
2.依親居留證核發1年居留效期,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可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可超過2年6個月。
3.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超過183日者,可申請長期居留。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超過183日,未超過183日的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