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人權兩公約專區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13
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權利而外,並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對其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檔案下載

  • 人權APP pdf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pdf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