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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發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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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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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8-12
台灣從1950年起是一個接受世界NGO 援助的國家,但從90年代以後到今天21世紀我們變成一援外者,台灣的非政府組織也從本土化進入到區域化,甚至於國際化。台灣光復初期沒有所謂的NGO,可能有一些慈善單位,但當講到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時,是指跟政府沒有隸屬關係,它們不是政府的附屬單位或外圍組織。在一些不自由的國家,例如中國大陸、越南一些半官半民的組織都不能算是真正的NGO。 NGO 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自主性,自主性並不等於或只限於抗爭,雖然80年代台灣NGO 的發展具有相當的抗爭色彩,也就是具有社會運動性質,顯示其具有獨立性與自主性。 從光復初期至60年代,台灣的NGO都沒有自主性,當時一些基金會、協會,大都是有錢人做善事,所謂「員外」作善事,發發米或發發棉被。這些跟我們今天講的NGO可不一樣,即使當時有一些人民團體,也都是國民黨的組織細胞,或是黨團的外圍組織, 所以50、60年代時,換言之台灣並沒有真正的NGO。 如果有一些非隸屬政府的團體,大多由外國移植到台灣,所以稱第一個階段為移植期。另外還有一類移植型團體,它們不是做善事,而是「俱樂部型式」的組織形式, 像青商會、扶輪社、獅子會等,都屬國際性非政府組織,沒有甚麼政治色彩,只有中產階級和社會精英分子可以參加。這些人不會談要民主、要改革,每個月聚會一次,捐個錢並學習民主程序,對後期民主發展是有貢獻的。由於當時是非常低調,所以稱為移植型雛形中產階級俱樂部, 到了後期有些這類的俱樂部也變成具有改革色彩。但現在我依然看到許多是在作善事的,例如獅子會就喜歡每個社區送一個時鐘,穿制服照個相,他們雖有成績,但對社會的大改革倒是無顯著影響。所以第一階段是附庸的、無自主性的、移植的、休閒性的、俱樂部形式的NGO。 廣義的NGO,只要不直接隸屬於政府的都是,但直接隸屬於政府的,如婦女會、婦工會等就不算是NGO。它們也算是組織,主要效用在控制社會,但跟所謂NGO具有自主性、改良性、社會參與性是不同的。 NGO可以分成兩類,一是財團法人的基金會,另一是社團法人的會員制協會。 在1980年之前要成立社團法人並不容易,直到人民團體組織法通過,才算正式開放。NGO範圍可以從同學會到環保聯盟、世界展望會等,其性質也可能重疊和變化,可能一面服務,一面抗爭,也可能原為服務,後轉為抗爭;或原為抗爭,後轉為服務,它們的做法隨著時代而改變。 到了80年代,所謂附庸型、移植型的都改變了,可以說是台灣NGO發展的黃金時代。今天台灣三十幾個基金會中,有2/3至3/4是成立於1980年代。因為經濟的富裕,人民行有餘力,感到社會有改良的必要,而且新的社會問題政府無法獨力解決,需要人民力量與社會組織的服務。 一個社會結構具有三股力量,第一股力量是政治力,代表者是政府、法院、軍、警;第二股是企業,代表經濟力、財富;1970年以前,政治力當道,1980後社會開始浮動,代表的是民間力量,正是所謂第三股力量,而NGO即屬之。 NGO以非營利為目的,所以亦稱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 ,它可以有收入,但不可分紅。許多企業成立基金會,例如洪健全基金會為聲寶公司所贊助,但並不隸屬於該公司,也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台灣在80年代之後,除了政治力、經濟力,還有民間社會力的成長。NGO受惠於社會財富的累積,窮國要有NGO是很難的,一些非洲及東南亞國家也有NGO,但經費來自國外或聯合國。當他們必須要急於本土化時,我國反而開始全球化。 我們全球化及參與國際活動的困難,在於我國政府不被他國承認。這是弔詭的,因為NGO代表的是社會,而非政府,所以在國際社會上我們必須力爭。 NGO照說不必代表政府,也就是說它應該沒有政治代表權的問題,但國際政治的現實卻仍然賦予過多的國家代表權的色彩,說來這是矛盾的,因為NGO是代表社會人民福祉,不是代表國家政府。當然我們多做點事,是有助於政府推動外交,但由於我們的處境艱難,情況特殊,最近由外交部內部成立了一個 NGO委員會,說來也有一點弔詭。但如果政府真的能夠看重NGO,我當然也樂見其成,在國際上,NGO雖不代表政府,但的確可以協助政府進行一些國際社會的改良工作。 到了90年代,台灣的NGO開始有區域化、全球化的趨勢,國際議題逐漸受重視,例如環保、婦女、勞工、人權等問題,許多新興問題開始以全人類的觀點加以看待。如果一國政府危害其兒童、環保、婦女、勞工、人權,他國的NGO,或是國際的NGO就會加以干預,例如台灣的生態和動物保護問題、中國的人權問題就受到國際批評。 關於NGO對國內社會的貢獻,以921地震為例,許多民間團體投入救災,但其中許多後來都撤退了,一開始約有260幾個,到今天只剩30幾個,大多是宗教團體,而且本身必須擁有較多資源。所以我們也在其中看到許多不健全的NGO。 最後談到NGO的功能,首先是直接服務的功能,例如殘障、學前教育、消費者保護等,直接對政府無法提供服務的對象提供服務;第二是具有提醒政府注意新議題的功能;第三是NGO提供更多社會參與的管道;第四是要求政府進行有關社會政策及制度的改革,例如消保法、兒童福利法等皆為民間團體推動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