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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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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機航人員臨時入國申請書暨臨時停留許可證表格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資料點閱次數:2039
一、依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本大隊自本(102)年10月1日起,受理外國機組員因航行任務申請臨時入國,將依停留期限核蓋「臨時停留許可7日」新式臨時停留許可章戳。

二、有關外籍機組員入出國查驗方式,說明如下: 外籍機組員以航員身分申請臨時入出國(航員進-航員出),應持憑有效護照及機航員名冊(G/D)、一式二聯「外籍機航人員臨時入國申請書暨臨時停留許可證」(以下稱機組員臨停證),經各機場國境隊查驗後,於機組員臨停證核蓋臨時停留許可章戳,入境收機航員名冊及第一聯申請書,出境收機航員名冊及第二聯許可證。 外籍機組員如變更身分入出者(航員進-旅客出),請於機航員名冊、機組員臨停證附加條件欄分別加註「申請臨時入國以航員身分入境,臨時停留期限內以旅客身分出境。」文字,本大隊將於電腦輸入臨時停留之入出境紀錄,依前揭(一)說明,分別收繳機航員名冊及申請書或許可證。 如預期機組員無法於臨時停留許可7日之限期內離境,請於入境之機航員名冊註記「機組員000於0年0月0日以旅客身分入境」文字,填寫入國登記表,依簽證或免簽證之停留許可及天數,以旅客身分接受入出境查驗,無需辦理機組員臨停證,請提醒機組人員入出境須持憑護照核蓋簽證或免簽證章戳。 外籍機組員以旅客身分入境者(旅客進-航員出),非屬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之申請要件,其入出境應填寫入國登記表,依簽證或免簽證之停留許可及天數,以旅客身分接受入出境查驗,請於出境之機航員名冊註記「機組員000於0年0月0日以旅客身分入境」文字,提醒機組人員入出境須持憑護照核蓋簽證或免簽證章戳。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運輸業者應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組員、乘客名冊,並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前述人員載送出國。違反規定者,將依本法第83條予以裁罰。

四、「外籍機航人員臨時入國申請書暨臨時停留許可證」樣式1份如本文附件。現行表格如錯誤引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條號,請自行更正為第19條並核蓋校對章。

五、為避免外籍機組員因變更身分入出國致逾期停留受罰,請各航空公司聯席會會員或代理之外籍航空公司、單位同仁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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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機組員臨時停留申請及許可證表格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