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
- 31 預告「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 32 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1條條文
- 33 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業奉總統112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公布。
- 34 訂定「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 35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36 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37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1120214修正)
- 38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120208修正)
- 39 修正「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十二、十三點
- 40 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22條之1、第24條條文
- 41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
- 42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
- 43 修正「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 44 訂定「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自107年2月8日施行
- 45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46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47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