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非洲豬瘟等境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入侵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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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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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時請勿攜帶上開動物檢疫物,並請轉知國外親友不要郵遞寄送豬肉產品等動物檢疫物到臺灣,以免受罰。 (二)倘自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裁罰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者即裁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上開人士如未具居留身分者,遭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防檢局轄區分局移送移民署拒絕其入境。 (三)111年5月20日起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至我國之收件人,經查為輸入人第一次裁罰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以上裁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