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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面談後,可否再次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78
可以。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後,如要再次提出團聚申請,除須齊備申請團聚之所有文件外,須再提出新事證足資證明您與配偶有實際相處及互動,並依序接受訪查、訪(面)談。若您對面談結果不服,可於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30日內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