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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初次/二次辦理團聚、須俱備那些文件?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76
(一)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二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三) 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五)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六) 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一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八)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