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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罰鍰及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57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及注意事項!1.對象:外籍人士 本人。2.應備文件:
a.填寫申請書1份。
b.繳驗護照、簽證。
c.繳納罰鍰(服務站)。3.注意事項:
a.申請人除未成年子女及重病者外,須由本人辦理。
b.非法工作外人應繳驗納(免)稅證明。
c.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逾期90日以下,得在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91日以上者,須向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製作筆錄及服務站辦理前項手續。4.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1)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
(2)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
(3)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
(4)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
(5)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
(6) 未滿18歲者減半。
(7) 未滿14歲者免罰。裁罰依據: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
違反法條: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貼心小叮嚀:請逾期之外國人就近至各服務站辦理哦。>~花蓮縣服務站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