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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轉換雇主期間 從事非約定工作 雇主違反規定最高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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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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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30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呼籲民眾,申請外籍移工後,如果被看護者往生,在移工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如果指派治喪以外的工作,最高可處75萬元的罰鍰,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工作,違反者最高處15萬元罰鍰。勞動局局長表示,有不少民眾會申請外籍移工照顧長輩,當家中長輩往生後,除了協助治喪事宜外,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洗車、遛狗,或照顧其他人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在雇主進行移工轉換期間,原雇主可以讓移工繼續住在家中,但此時原雇主的聘雇許可函,已是被勞動部廢止,所以雇主切記不可再指派移工工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遭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提醒勞雇雙方,不要為了小錢而受到更嚴重的罰鍰,移工朋友也不可為了賺外快,擅自在其他店家打工,或做清潔等工作,嚴重將會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不僅要繳罰款,還會被勞動部勒令出國,不得再於台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