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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新規定上路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請病假不得扣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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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37
  • 更新日期:2024-07-30
公版-移工因喪假申請返國規定_中 中華民國勞動部公布了修訂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自2023年5月3日起生效,條款明確規定:若勞工因懷孕未滿3個月而流產,且未請產假而是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以100萬元罰款。勞動部指出,根據目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勞工在分娩前後、懷孕三個月以上、懷孕未滿三個月及懷孕未滿兩個月流產時,分別有八個星期、四個星期、一星期及5日的產假,若適用勞動基準法,產假期間為八個星期或四個星期,而且並須照發工資。但是在過去的規定中,對於女性勞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後,如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產假,相關法令並未規範給薪事宜,根據性別平等法規,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天的部分,則應發給折半工資,然而過去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扣除全勤獎金,因此引發不少爭議。勞動部表示,為了貫徹憲法的母性保護精神,而修正了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以保障懷孕未滿三個月的女性勞工,流產後請普通傷病假的權益,根據新規定,女性勞工可以領取全勤獎金,而不用擔心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