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修正規定-研習華語者 在臺總停留及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為原則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2
  • 更新日期:2026-02-13
有關2026/01/16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修正規定重點提示:

研習華語者:在學證明、註冊證明(在學證明內容須證明已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須上課十五小時)及上課出席紀錄證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並依其在學證明效期核發居留效期,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在臺總停留及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為原則。 

檔案下載

  • 0902-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修正規定-20260116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