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修正規定-研習華語者 在臺總停留及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為原則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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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6-02-13
研習華語者:在學證明、註冊證明(在學證明內容須證明已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須上課十五小時)及上課出席紀錄證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並依其在學證明效期核發居留效期,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在臺總停留及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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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2-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修正規定-20260116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