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移民法修法上路 新北舉辦志工通譯教育訓練 提升專業知能服務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55
  • 更新日期:2024-07-30
圖一、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陳嘉明專員為站內志工通譯解說移民法修法內容 自「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本次修正63條是歷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變革,修正重點有:鬆綁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保障外籍配偶家庭團聚權及兒少利益、營造優質友善攬才環境、律師經營移民業務及在場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加重罰則,其中有利於民眾居留權益部分,已於今(113)年元旦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定於31日施行,新法全面實施後,將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特別於本(1)10日舉行志工通譯教育訓練,為使站內32名志工通譯皆能快速熟稔新法、提升專業知能為民眾提供適切服務,本次由服務站陳嘉明專員為大家解說新法變革內容,陳專員提到,與「無戶籍國民」定居相關的修正法規有如:無戶籍國民原本須居留滿1(365),現在改為只要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定居;無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且出生時父或母為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未成年可持外國護照)入國,入國後就可以申請定居;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就出國的無戶籍國民,入國後就可以直接申請定居。此外,為增加外來人才在臺就學畢業後留臺服務的誘因,也放寬來臺就學的「僑生」及「外籍生」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1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為2年。

另外,陳專員也表示,過去不時有外籍配偶因國人配偶過世而導致無法申請在臺居留的情形,為了保障其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現行新法也已修正,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只要持停留簽證來臺,就可以申請居留。

新北市服務站林財榮主任表示,本次修法對民眾權益影響重大,無論是有利或不利的法規,服務站同仁及志工通譯站在服務民眾的第一線,熟悉新制法規為民眾服務相當重要,民眾如想瞭解更詳細的法令規定,可於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或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網站上搜尋,或來電洽詢(02-8228-2090),將有專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