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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手援助 杜絕人口販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01
什麼是人口販運?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欺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矮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我們要如何識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一、為未滿18歲之人。
二、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三、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四、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五、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六、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七、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部當剋扣者。
八、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政府提供的協助
安置保護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被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安置保護包含:
1.人身安全保護
2.必要之醫療協助
3.通譯服務
4.法律協助
5.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6.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7.必要之經濟補助
8.其他必要之協助經鑑別為人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政府可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並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期臨時停(居)留許可。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一、二十歲以上。
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經安置保護並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臨時停留許可,並得予以收容或遣送出境。工作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停(居)留許可期間。補償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犯罪人面臨的罰則
人口販運加害人依其利用的手法、從事的行為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人面臨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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