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居民-協助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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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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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居留、探親、就學等情況,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通稱「大通證」)遺失或有效期限逾期,或在臺新生兒無有效證件,請備妥以下五項文件,由本會協調大陸方面協助返鄉:
- 陳情書(附件下載)。
- 遺失報案證明、逾期證照或出生證明影本。
- 大陸身分證或長住戶口卡影本。
- 移民署核發之證件影本(如來臺許可證、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等,若為卡式居留證請另附上近期入臺日期)。
- 訂妥至少21個工作天後返回大陸之機票,並提供該班機之訂位紀錄(請旅行社、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列打)。
- 「個人旅遊」事由來臺,請洽移民署協管科(02-23757372)
- 「團體旅遊」事由來臺,請洽觀光局(02-234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