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大陸配偶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81
大陸配偶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不行拿到依親居留證,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