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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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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資料點閱次數:51
壹、修正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12628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第5條修正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之入國要件,並解決實務面臨之相關問題,爰擬具「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一、整併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查驗之相關規定,並明定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後,再次出國時所對應之查驗應備證件。(修正條文第2)

二、本法第5條修正施行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之無戶籍國民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爰參酌現行第10條體例,分款律定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4)

三、本法第5條修正施行後,入國得免申請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時,無入國許可證件可供查核,爰於本辦法第5條第1項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實務需求。另明定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出國時使用之護照應與入國時使用之護照相同。此外,並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許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修正條文第5)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
本次修正國民出國應備文件相關規定,可能影響國民出國權利而涉及遷徙自由之限制;惟為避免兼具外國籍之國民交叉使用不同國籍護照入出國,致影響國境安全及人流管理之正確性,爰基於本法第4條第3項之授權,律定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持外國護照入國,應持外國護照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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