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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20
金門縣服務站_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附註: (一)各縣市服站審核發證案件,自服務站收件時起算。 (二)由駐外館處及本署各縣市服站核轉案件,自本署收件時起算。 (三)工作天分上午(8至12時),下午(12時至17時)時段,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周 二上午領證,算1個工作天。 (四)辦理期限不含退(補)件時間。線上申請案件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一、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二、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 逾60歲現正住院治療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期間意外受重傷或死亡,其大陸相關人 士申請來臺處理相關事務。 四、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五、緊急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 求者。 六、申請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經代辦醫療院所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