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12歲以下親生子女在大陸出生返台辦理定居應備文件為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32
- 更新日期:2018-08-08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三)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
(四)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核。
(六)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證件費新臺幣9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