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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155
壹、修正目的
查民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公布,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上開修正,爰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民法下修,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配合民法修正本辦法中有關原規定適用年齡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另為避免外國人誤解未成年係依其本國法之年齡,爰將未成年子女修正為未滿18歲之子女,滿20歲以上修正為18歲以上。(修正條文第8條、第15條、第22條)
二、配合修正年齡相涉規定,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另將外國人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得申請延期居留之規定,由原定16歲修正至14歲,以符合立法意旨。並增訂於本辦法本次修正施行前未滿16歲已入國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不受有關未滿14歲入國之限制,俾維護其權益。(修正條文第8條)
三、配合民法預定施行日期,本次修正內容同步施行:
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日期,增訂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配合民法調整成年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