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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其適用對象、限制方式、人數及應備文件,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87
主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其適用對象、限制方式、人數及應備文件,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生效。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小三通辦法)第1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持有有效且尚餘30日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但有小三通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之。 二、限制方式:須搭乘經交通部許可經營離島兩岸定期客輪航班,並由經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入出境。 三、應備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赴金門馬祖澎湖旅行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所發尚餘30日以上效期之旅行證件。 (三)證件費新臺幣400元。 四、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於抵達港口時,逕向移民署港口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經移民署審核通過後,申請人繳交新臺幣400元證件費予移民署,由移民署列印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及收據交付申請人。 (三)申請人持憑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及有效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查驗入境。 五、相關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小三通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申請進入金門 、馬祖或澎湖,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1、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2、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3、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4、曾未經許可入境。 5、曾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 6、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7、曾有犯罪行為。 8、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9、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10、其他曾違反法令規定情形。 (二)依本公告方式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後,不得以任何事由申請退件。前述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有效期限為核發當日有效,於效期內得入境1次,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15日,停留地點限於金門、馬祖或澎湖,並不得辦理延期。 (三)逾停留期限未離境者,撤銷或廢止其入出境許可,註銷其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並依規定強制出境。 (四)運輸業者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本公告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者,應於其登船前,檢查下列證件: 1、尚餘30日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 (五)不符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遣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