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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送件須知-社會交流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74
一、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二、應備文件: (一)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澎湖申請書。 (二) 最近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三) 大陸地區核發效期6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貼於申請書上)。 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年齡未達請領身分證規定者,附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四) 相關證明文件: 1、 探親者: (1) 其親屬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2)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2、 探病、奔喪者: (1) 其親屬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但被探對象非臺灣地區人民者,檢附停、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2)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文件或死亡證明文件等)。 3、 人道探視者: (1) 足資證明申請人在金門、馬祖或澎湖出生之文件。 (2) 隨行之配偶、子女附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出生證明文件。 (五) 被探對象非臺灣地區人民或雖為臺灣地區人民但未成年者,應另檢附具有保證人資格者出具保證書(保證人資格參閱保證書背面說明)。 (六) 委託書:被探人委託其他臺灣地區親屬或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八) 證件費: 1、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400元。 2、 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800元。 3、 3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2,000元。 三、代申請人資格: (一) 探親、探病、奔喪者:由被探人代申請,但探病、奔喪對象係大陸地區人民者,得由被探人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親友或救助單位代申請。 (二) 人道探視者: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友代申請。 四、證件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 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6個月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一般延期。再次申請時,得核發1年至3年效期金門、馬祖或澎湖專用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五、停留地點:限停留金門、馬祖或澎湖。 六、申請地點:內政部移民署金門縣、連江縣或澎湖縣服務站,聯絡方式如下: 金門縣服務站 TEL:082-323701 FAX:082-323641。 連江縣服務站 TEL:0836-23738 FAX:0836-23740。 澎湖縣服務站 TEL:06-9267150 FAX:06-9269469。 七、注意事項: 由代申請人擔任保證人,被保證人人逾期不離境時,保證人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八、相關事項: (一)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時至17時,中午不休息,例假日不受理。 (二) 工作天:5天。 九、特殊事故延期: 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備齊下列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金門縣、連江縣或澎湖縣服務站申請延期停留,每次不得逾15日: (一) 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 大陸居民旅行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四) 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 (五) 延期費用新臺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