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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業務簡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金門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148
壹、基金簡介一、成立目的(一)內政部依立法院88年4月12日,訂定「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以提升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能力,使順利適應我國環境,共創多元文化社會。現由內政部移民署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為協助外籍配偶及其子女早日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內政部自92年起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包括8大重點工作:1.生活適應輔導、2.醫療生育保健、3.保障就業權益、4.提昇教育文化、5.協助子女教養、6.人身安全保護、7.健全法令制度、8.落實觀念宣導。
(三)為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落實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94年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成立於內政部,每年籌編3億元,分10年籌措,總計30億元,持續予以關懷輔導。(四)為符實務運作,並加強培力新住民及其子女發展成為國家新資源,爰依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於104年8月4日第1次會議決議修正基金名稱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規模維持10億元。
(五)為持續落實照顧新住民,本基金將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及來臺需求規劃辦理相關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與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補助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及「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二、服務對象
(一)包括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二)前款服務對象之子女及共同生活之親屬。
三、補助對象(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組織。四、補助用途(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議題之研究事項。(二)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境)前之輔導事項。(三)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事項。(四)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五)辦理外籍配偶各類學習課程、宣導、鼓勵等活動及提供參加者子女扥育等事項。(六)外籍配偶就、創業之輔導事項。(七)外籍配偶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事項。(八)外籍配偶參與及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事項。(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之培訓及運用事項。(十)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事項。(十一)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活動、學習課程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等事項。(十二)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事項。(十三)其他事項。貳、申請作業一、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一)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9月25日前提出申請。(二)其他一般性案件,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2個月以上,於當年度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25日前提出申請,並於2月、4月、6月、8月、10月及12月集中審查。(三)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四)研究計畫案須於前一年度7月25日前提出申請。(五)影片宣導補助案,應於前一年度7月25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急迫性宣導案,不在此限。二、申請流程(一)中央政府向基金管理會申請,經管理會審議後,由內政部據以核定。(二)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基金會管理會申請,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5日內完成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函送基金會管理會審議,由內政部據以核定。但民間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参、基金網頁專區介紹(網頁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