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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臺設籍返大陸地區辦理大陸戶籍註銷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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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3-02-19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
資料點閱次數:121
針對近期發生大陸配偶獲准在臺定居、入籍後,遭陸方主管機關認為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不予核發臺胞證,導致無法順利返鄉辦理註銷大陸戶籍的事件。
經陸委會及海基會與陸方協調溝通後,陸方已同意渠等可持以下全部所列證件---
(1)兩吋相片2張
(2)已被剪角之大陸通行證
(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4)中華民國護照
直接前往「大陸31個直航口岸」落地辦理『單次臺胞證』後,方可入境大陸地區辦理註銷大陸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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