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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保護臺灣珍貴森林資源,請勿濫伐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5
盜伐 森林法第50及52條已修正,大幅提高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罰金,凡是砍伐林木、參與搬運、為他人保管或知情下購買森林主副產物都有刑責,而且須繳罰金。

在臺灣山區不論是伐倒樹木、切下樹瘤、挖走林木都是嚴重危害自然生態與珍貴景觀之犯罪,最重須坐牢10年6個月,且須繳交新臺幣150萬元~3000萬元罰金,勿以身試法。

山老鼠雷達站通報平台:依據檢舉情資經人贓俱獲,每案發給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檢舉獎金;再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最高每案可領取新臺幣300萬元。檢舉平台為1對1對話窗口,個人資料不外洩!保護森林,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