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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其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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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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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5-17
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次按內政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同一家族各成員使用書寫方式不同之同一姓氏,其使用習慣有待尊重。復按內政部97年1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略以,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可尊重當事人意願,受理更正姓氏,惟以1次為限。爰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嗣後如辦理相關案件發生身分認定疑義,戶政機關係核發戶籍謄本,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