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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在臺定居及註銷大陸戶籍流程表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1006
為解決大陸人民在臺初設戶籍者,因大陸地區不發臺胞證,造成無證件可返回大陸地區辦理註銷大陸戶籍手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報告,於102年9月1日實施新大陸地區人民定居作業流程。預計每月約5百人左右之大陸人民定居申請人可受惠。新作業流程為申請人領定居證時,大陸地區證照暫不收繳,以便利渠等回大陸地區辦理相關事宜,俟許可定居後3個月內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時,ㄧ併繳交大陸地區證照至移民署。
移民署表示,自101年12月後,大陸公安部門實施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初設戶籍者,因大陸戶籍尚未註銷,無法核發臺胞證。爰渠等在大陸地區證照已於定居時經本署截角後發還,大陸地區又無法核發臺胞證,造成無證件可返陸辦理喪失原籍公證書。為解決此問題,陸委會與移民署開會協商,請移民署研擬可行作法,並與陸方確認後,更改新作業流程,請報內政部核定後施行。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已向陸方確認流程,申請赴臺定居的大陸居民註銷大陸戶籍及辦理出入境證件統一流程,將由申請人本人向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赴臺定居申請;移民署要求提交有關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並無規定統一格式,相關辦理註銷大陸戶籍應備文件及作業流程,仍須依大陸地區各省市相關規定辦理。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不被陸方收回,請於回臺後一併將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繳交至移民署。
對大陸證照已經被剪角處理的大陸居民,新流程實施後的過渡期內仍可憑臺灣居民身分證,通過臺胞口岸簽註點申請辦理一次入出境有效臺胞證及簽註返回大陸辦理戶籍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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