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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增列停留延期收費規定及提高違規罰則,自113年3月1日實施,請多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408
  • 更新日期:2024-02-19
中-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式說明(3月1日起實施部分)_page-0004 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增列停留延期收費規定及提高違規罰則,自113年3月1日實施,請多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1.增訂外國人延期停留規費300元。
2.增訂外籍父母逾期解管規定,若其親生子女為符合身分的外國人,得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
3.修正外國人逾期管制期間,最長由3年修正為7年。
4.增訂罰則-打擊人蛇集團,若安排外國人或國人非法入出國,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
5.增訂罰則-防止幕後安排外國人從事與來臺原因不符活動,「幕後集團成員」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6.提高罰則-嚇阻逾期停居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7.增訂罰則-防止容留/藏匿/隱蔽逾期人士從事不法活動,行為人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8.強制出國處分程序,增訂律師通譯在場權。
詳細規定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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