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自104年7月3日起,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逾期停(居)留將處以罰鍰啦!請注意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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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5-07-17
裁罰基準如下:
(一)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二)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三)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四)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五)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幣1萬元罰鍰。
(六)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若逾期30(含)日以上者須離境,重新申請居留。
逾期居留30日以內者,經處以罰鍰,無需出境,可重新申請居留,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