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兒童節(每年4月4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16
兒童節(每年4月4日)1931年孔祥熙發起建立的中華慈幼協濟會提議,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行政院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中規定,4月4日兒童節,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4]1991年1997年婦女節合併放假一天(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1998年以後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1998年實施隔週休二日以前,國小及以下學童放假一天。2011年起恢復為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天。2012年再次修法,如果遇到與清明節同一日,則在前一日4月3日放假,如遇週四則於後一日放假。<-截錄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