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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每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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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10-25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
資料點閱次數:244
更新日期:2019-10-25
兒童節(每年4月4日)
1931年
,
孔祥熙
發起建立的中華慈幼協濟會提議,將
4月4日
定為兒童節。
行政院
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中規定,4月4日兒童節,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4]
。
1991年
-
1997年
與
婦女節
合併放假一天(正式名稱為「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
」)。
1998年
以後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
1998年
實施
隔週休二日
以前,國小及以下學童放假一天。
2011年
起恢復為
國定假日
,全國放假一天。2012年再次修法,如果遇到與
清明節
同一日,則在前一日4月3日放假,如遇週四則於後一日放假。<-截錄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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