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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罰鍰及法源依據。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
  • 資料點閱次數:281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1)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
(2)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
(3)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
(4)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
(5)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
(6) 未滿18歲者減半。
(7) 未滿14歲者免罰。裁罰依據:兩岸條例第八十七條之一
違反法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貼心小叮嚀:請逾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就近至各服務站辦理哦。>~花蓮縣服務站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