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絕非洲豬瘟入侵,維護我國農業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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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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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時勿攜帶將含肉食品及其他動植物檢疫物,或飛機航班提供餐點攜帶入境,若有誤攜帶情形,應於入境前丟棄於棄置箱或於入境海關前申報丟棄。
二、請轉知國外親友不要以快遞及郵包寄送含豬肉產品(如含肉月餅)等動物檢疫物到臺灣,以免受罰。
三、倘自近3年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裁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者即裁罰100萬元罰鍰;上開人士如未具居留身分者,遭裁處20萬元罰鍰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行政院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移送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
四、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首次經查獲確認,將處郵包收件人罰鍰20萬元,第2次以上則重罰100萬元。